开云官网:昂斯堡表现欠佳,面对困境需要团结一致
法国著名农村社会学家孟德拉斯在其经典著作《农民的 kaiyun 终结》中曾指出“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开云体育官网在 20 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在近百年的中国历史进程中,不论被动还是主动,中国已经踏上现代化的征程,其过程不可谓不艰辛,其成就不可谓不壮观。时至今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工业大国,其城市化亦取得了重要突破。《2012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指出,中国城市化率已超过50%,已经初步成为城市型社会。在此背景下,农民及其村落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在这一场大转型中,农民及其村落是否必然走向终结?是什么在终结?村落的未来究竟会怎样?
要回答这些问题,做纯粹的社会发展理论推演,从共同体与社会、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礼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等发展的二分法的视角来看,作为传统农业文明的村落在面临现代性转型时无疑将走向终结;抑或单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村落共同体在现代性过程中走向“去社区化”的事实,进而结合中国当前的城市化和农村过疏化的现实得出“村落终结”的命题,指出要实现农民再组织化。一些学者以此还提出村落共同体重构的可能,如项继权提出以服务为基础进行重建,毛丹则从规避市场僭越农村的角度,强调了村落共同体重建中的政府责任。
这些研究都能够从某一侧面对中国当下的村落转型给予启迪,但要真正把握中国村落转型的脉络,还须扎入中国社会的大历史本身,探寻中国传统文明谱系下,村落的生成及其变迁逻辑,以此窥探村落的未来。如此,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有,在中国传统文明场域下,村落是如何生成的?家庭、村落、国家等各个层级的社会单元之间的关联方式又是什么?就本文关心的村落而言,这种关联模式下,传统中国的村落其本质究竟何在?是否构成共同体?其在现代中国转型的进程中,是否必然走向终结?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解析,把握村落的前世今生,内外关联等,才能真正理解中国村落的当下,预测村落的未来。
中国传统村落的生成及其运行体制
村落是伴随人类从狩猎文明进入农耕文明而发生的。在中国社会发展的漫长历程里,村落是与城邑相应的社会单位概念,源于龙山时代聚落分化中的普通聚落,自兹至汉,是一个连续发展的乡村基本聚居形态。这种聚居状态在秦汉时期主要被称之为“庐”、“丘”、“聚”,以“村”来命名人们自由集聚成的聚落始于东汉中后期。而自魏晋南北朝隋唐逐渐形成以“村”称乡间聚落以来,乡间的大小聚居地,通常都可称为“村落”,或称为“村庄”。从功能主义视角看,单个家庭之所以集聚而居,是出于满足个体农户生产生活需求而发生的。聚村而居是小农经营、水利灌溉、安全保卫、土地继承的需要。因为传统社会是单个家庭的小农经营,随着人口的增多和生产的发展,原来完全依靠家庭来满足的功能游离于家庭组织之外,如社会治安、社会救济、教育、水利等,这些问题在国家行政组织那里得不到解决。这样,生产生活中大量事宜需要农户的群体合作才能应对,衍生村落共同体的必要性。
村落作为共同体的行动能力或曰自主性的获得,是基于每个农户让渡其一部分自主性为前提的,换一个角度说,是建立在每个农户的合群性(依赖性)之基础上的。因此,在家国之间,村落并不是可有可无,只是一个标示地域的符号。村落自成体系,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从深层次看,村落共同体的诞生建立在每个农户的理性算计之上。这种理性既有舒尔茨所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也有斯科特所言的追求安全、规避风险的生存理性。正是在这种个体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条件下,共同体得以产生。也因此,共同体并不仅是滕尼斯所强调的相互理解、默认一致、亲密无间的一面,其中,还有着竞争与压制。正如涂尔干在其提出的机械团结中所意识到的一样,机械团结下的集体(共同体)对个人的控制往往较为严格,“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从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条件看,压制是村落共同体每个成员所能接受的,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获得,是布迪厄意义上的“共谋”,但这种共谋恰恰又是每个个体所愿意的,不能脱开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去评论或加以批判。
从国家的层面看,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有社会分化的文明大国”,中国村落一直处于社会大系统的基层,处于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当然作为聚落的村落并非一开始就进入了国家行政体系,而是有一个历史过程。马新和齐涛的研究认为,汉代乡村组织的特点是里聚合一,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晋南北朝时代出现了里聚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义;至唐代,里正成为乡政的主持者,村正开始行使里正职掌,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刘再聪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这意味着,在唐代以前,作为聚落的村落大体还是处于国家行政体制之外的。唐之后,村落才真正进入国家的治理体系中。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国家的建构与西欧国家、以及东方俄罗斯、印度等其他开云国家的建构有着本源性的差别。在“家庭—村落—国家”这一链式发展结构中,由于地理、文化、农业生产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各个区域的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在构建家庭、村落、乃至更宏大的国家系统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形态,塑造了各自独特的本源性传统。西欧中世纪建立的是领主庄园制,在家庭、村落与国家之间,庄园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集政治经济军事权利于一身。在这样的系统体系下,村落共同体主要是在与庄园的博弈过程中内生出来的,其最终形成与公地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村落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人地位,能自主地管理内部的事务,有自己的习惯法,权力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在俄国和印度,村社是自治单位,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只是这种自治并不是村民平等的自治,而是村社权威人格主导的自治。村社治理不仅包括一般民事,同时代行政事。村社既是村社内部成员的治理单位,同时也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单元和负责单位。
在中国,则不同于以西欧为代表的“西欧”庄园制传统,也不同于以俄罗斯和印度为代表的“东方”村社制传统,中国漫长历史所形塑出的是“家户制”传统。这一传统不但影响村落的形成及其演化,而且还形塑了中国独特的帝国治理体系。总体而言,传统帝制中国的权力之网无所不及,国家的触角和管理细密性已超越了县的界限,但即便如此,国家的权力边界基本停留在了乡村这一边界,传统中国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较为有限。一统的中华帝国因地方组织及技术设备的欠缺,只要用最低度的共同因素——抽象的观念和意识形态来治理国家。李怀印也指出,国家有限参与地方管理、并把行政职责授予地方社群背后的一个明显的原因,是统治者不信任地方官员及其吏役。
当然,皇权之所以不下乡,除了交通和治理成本的因素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有家户制作为支撑。国家自耕农体系是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其财政运作所主要依靠的经济基础,是主体结构。在这样的体系下,“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还是“政治责任单位”,国家统治直接面对的是家户。因此,相对国和家而言,村落在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中并不具有西欧国家,以及东方俄国和印度等国家村落一般的地位和功能。家户才是“国家治理的根基”,“社会自治的单元”,形成家国共治,官事官管、民事民管的农村治理体系。换言之,在传统中国的治理体系中,国家是直接面对单个家户的,而不似西欧、俄国、印度等国家的治理,直接面对的是庄园或村落。
在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系统中,“家庭—村落—国家”这一链条中,村落的自主性要比家庭、国家的自主性低得多。这是为什么在针对中国村落是否构成共同体这一问题上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重要本源。简言之,如果严格比照西欧国家、东方的俄国、印度等国家的村落结构,中国传统的村落是难以称之为共同体的。日本学者滨岛敦俊认为中国村落不是共同体而是“共同关系”/“共同性”,很大程度应是源于这种比较之后的认识。其实,学界争论至此,无法回避的是如果从共同体的本质要素,如情感联系、村落认同、利益关联、共同的价值观等角度看,传统中国的村落确是可称之为共同体的。无论是共同体,还是共同性,两者的本质应是相同的。只不过相比于东西方其他国家的村落共同体而言,中国的村落在结构上更为松散些,比如土地并不是公有而是私有,税赋是以家户为征收单位而不是村落等等。
总体上看,在这种独特的家户制传统形成的家国共治的治理体系下,自唐以后,尤其是到了明清以后,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国家—士绅—村落”三者之间互相制约、互惠共生的治理模式。美国学者杜赞奇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来借以表现国家权威在基层社会是如何塑造的,士绅权威又是何以借此网络树立自己的社会声誉和地位的。“国家—士绅—村落”之间的三维互动,形成了自上而下和由下而上两者协调运行的双轨政治,“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有自治团体管理”。在这样一种权力的文化网络之下,村落与国家的联系是比较有限的,最主要的直接联系在于征收各种赋役税费,除此之外,国家基本不直接过问村落日常运作,亦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公共产品。“在无为主义政治中当地方官是近于闲差,……他们的任务不过于收税和收粮,处理民间诉讼”。国家主要通过在各种形式的文化网络中塑造权威的形式来保持国家对村落的价值整合。村落由此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自主性的生产生活共同体。
基于个人合意而形成的村落共同体,价值观上接受儒家理念,以此确立个体的行动规范,按照共同体发展的要求整合个体成员的行动,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建立了其自主运行的结构体制。
首先,政治方面,村落一般具有内生的权力结构,其政权结构植根于自然村的宗族组织,而这又是由重视血缘、家国同构的儒家文化传统所赋予的。当然,由于各个地区的生态和社会环境不一样,村落的具体政治运作会有所差异。在单一姓氏构成的宗族村落中,村政往往嵌入宗族内部,由宗族内部的权力运作彰显村政。而在多宗族村落,则往往是由各族精英相互博弈,共同运作。如杜赞奇对华北村落的研究表明,在这些多宗族村庄,行政划分往往以宗族或门股为基础,每宗或每门派一会首进入村公会。
在经济方面,村落大体拥有一些公共财产、生产互助方面的特征。虽然,村落的公共财产并不多,有的村落可能没有,但一般村落都会有一些公共使用的道路、水利设施等,村民亦会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农业生产上的互帮互助,如劳力的互换,牲畜的共用等,这个过程中,形成生产上的共同体意识。
在社会文化方面,村落往往会有以村落、宗族等不同层次为单位的群体活动,如宗教祭祀、宗族祭祖等,形成文化层面的意义共同体;此外,村落有时还存在扶贫救济等各种社会活动,虽然这些救济有时是以同族相济的形式出现,但并不妨碍村民共同体的认同孕育。
最后,需要强调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传统社会,村落领导往往扮演保护型经纪的角色,在与国家等外部力量交涉时,尽力保护村民的利益,从而实现与村民的情感联系,弥化与村民们在经济、政治、声望等方面的阶级差别,构建为一体化的共同体。只要村庄内生的权力结构继续存在,首事们多继续认同于自家村庄的利益,而不会甘愿作为外界政权的代理人。
晚清民国时期的村落共同体:压力及其应对
自 20 世纪始,国家逐渐增加其在农村社会的影响力。为促进经济、教育和行政的现代化,国家开始推行新政,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晚清和民国早期,此阶段最重要的变化是实行地方自治,特别是村正(或村长)职位的设置和新式小学在许多村落创办。第二阶段自 1920 年晚期开始至 1949 年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国民党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把行政机构扩展到县以下,设置区政府,区之下是乡和村。虽然区政府名义上要承担统计人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维护治安、建设近代文明基础设施(如兴办教育、参与自治、多种经营、发展经济)等任务,但实际上榨取财税一直是区政府的中心任务。从扩张后基层政权的实际运作看,政权扩张并没有带来效益提升,相反,日益扩张的政权进一步加剧了对乡村社会的压榨,导致村落保护型经纪退出,营利型经纪进入,从而产生杜赞奇所言的“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对村落共同体产生了巨大影响。对此,学界大体有三种观点:一是强调国家渗透的压力加大,传统村社趋于解体;二是在凝聚力强、血缘组织稳固、精英领导得力的乡村,村社采取“封闭”模式加以应对;三是强调国家控制农村政治经济活动的能力在日益增长,认为政府在榨取农村资源的同时,亦能提供和改善乡村的治安、公共卫生等服务。
晚清民国时期国家政权的内卷化与整个时代的国家分裂、帝国殖民、军阀混战的动荡背景有关。在兵荒马乱的年代,政府虽然不排除有建设现代化的需求,但更多的是为稳定政权而努力。晚清以来对外对内连年征战,各种对外赔款不断增加,军费支出亦逐年攀升,在此背景下,国家急需增加财政收入,从而打破了传统帝国时期“轻徭薄赋”的政策传统。各种财税的急剧增加,以及榨取方式的随意无度,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及其所固有的公正观念,最终使得乡村保护型经纪退出,营利型经纪进入。只有营利型经纪愿意且能够完成榨取财税的任务,政府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得不默认这一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一个动荡的年代,农村经济不景气,大多数农民处于贫困边缘。国家通过扩张政权,增加各种税赋,已经超越了农民的道德底线,威胁了农民的生存权。在中国的帝国治理理念中,生存权是国家政权不可逾越的底线,即国家理应担当农民生存权的责任,如果触犯了农民的生存权,农民可以起而反之。在这种法统下,保护型经纪的退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断加大的税赋征收力度已经超出农民生存保障的底线,但对国家而言,其所需的财税必须实现,由此给予了营利型经纪可乘之机。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营利型经纪就是那种依仗国家权力、无视农民生存权的逐利者。
在国家权力不断渗透、资源汲取不断加重,进而导致农民生存权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村落共同体走向衰弱。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经济上的贫困和难以自主,导致了村落共同体的衰弱。“假如一个人居无定所、老病缠身,就很难要求他发扬公共精神,他首先需要考虑与解决的是自身的生存困境”。也即是说,村落个体成员的自主性(自我保存)都很困难,遑论其所谓合群性(责任)了。当然,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村落都濒临贫困边缘,不同的村落在外在压力下出现了不同的演变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生活仍比较稳定的村落,在对付外来威胁时表现比较紧密内聚,仍然把原来的权力组织维持下来,村落作为一个整体应对国家政权的入侵和赋税负担的加重。在特殊情况下,这样的村落间或会采取武装斗争的方式与国家政权对抗。二是村中大部分小农已经半无产化了的村落,在面临外来威胁时比较容易崩溃,也易于被不轨之徒僭取村内政权,最终导致村落共同体的解体。
需要提及的是随着中国开启现代性转型,市场逐渐成为影响村落变迁的另一个重要力量。波兰尼认为,正是工业革命之后,市场从人类社会关系中脱嵌出来,成为支配性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为市场社会。虽然中国村落一直嵌入于以集镇为中心的基层市场社区内,“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所决定”,但市场对村落的影响较为微弱,村落仍自成一体。及至晚清民国时期,受世界市场的需求、外国经济侵略,以及国内经济发展,小农经济呈现加速商品化的趋势,但与外部市场的密切联系也并未腐蚀其社群凝聚力。这一阶段,地方社区和大型市场的联系还没有遮蔽农民对地方社区认同的社会纽带。事实上,农民销售他们的产品主要是增加家庭收入。这种商业化的后果是保持而不是改变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传统农村经济模式,因而,它是稳定了而不是消弱了传统的社群。
1949-1978 年的村落:集体化改造与村落自主性的保存
1949 年至 1982 年,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建国初期(1949-1958)的乡政权与农村生产互助组织阶段和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2)的政社合一阶段。这一时期总的特征是新的行政系统无孔不入地伸向基层社会。中国历史上从没有一个政权能够如此深入地控制农民的日常生活形态,不但正式的各级行政机构延伸到乡间,共产党还设置了与之平行的机构,以确保基层民众会贯彻党的决策。从村级组织看,这一时期村组织已经行政化,同时在经历了集体化改造之后,村级组织开始拥有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逐渐成为一级经济和社会单元。自 1958 年人民公社成立之日起,村组织实行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下设一级或两级组织即:人民公社、生产队或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结构体制上,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种行政化的生产队往往以原来的自然村为基础,而且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建立,村民的社会流动被限制,基本被束缚在村落土地上,在地缘上比以前更封闭。在政权深入村落的同时,国家还改造村落文化,重塑农民价值观,“企图将农民的家庭改造为简单的经济和社会单位,并剥夺其传统意识中精神的和仪式的意涵”。
全面渗透之下,村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不得不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村落共同体的自主性被压榨到极致。学界先后提出“蜂窝结构”、“社区国家化”、“村落单位化”等概念来形容这一阶段的村落,认为村落基本失去了自主性,社区不过是一种同质人们的“集合”或“聚合”。这种以大共同体为本位,将村落国家化,实现政经合一、政社合一的做法,其初衷是希望将农民的合群性(责任意识)整合到更大的组织体系中去,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但这一决策使村落丧失了自主性的同时,并没有激起农民更大组织体系内的合群(责任)意识。相反,这种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追求平等的乌托邦,还使农民被动地在表面上彰显合群意识,隐藏在内的却是更加激发其自主性(权利)意识,尽力为自己及家庭争取利益。
仔细深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我们发现,在国家不断以自己的意志改造农村时,农民并非只是单向的被动接受。相反,农民采取了多样化的手段去反抗。“政府宣传不断攻击祭祖、宗族组织、风水信仰和父权观念,并斥之为‘封建迷信’,……这样的政策至多只能在表面上得到成功,或使这些传统习俗化明为暗。”“为了抵制危及其生存的、不得人心的国家政策,村民们首先诉诸固有的价值观念和习俗,包括传统伦理(主要是生存权意识),共同体内部的社会关系,以及民间宗教信仰,所有这些,对他们来说,都是强而有力且易被利用的。
然而,一旦国家在农村建立起行政及意识形态上的控制权,村民们便逐渐转向使用政府允许的合法途径,运用官方的话语来表达他们的要求,使其行为在国家面前显得‘正当’”。具体的反抗手段则有群体的公开的聚众闹事,亦有日常的、隐藏的不服从方式。这些反抗最终使国家在乡村政策上作出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体现是国家重新确认以生产队为基础进行经济核算,从而一定意义上恢复了以自然村构建共同体的传统。由于生产队组织生产、分配和交换,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如果撇开国家对生产队的控制,表面看去生产队更加具有共同体的特征:成员的同质性(去阶级化),公共的财产,共同的劳作等,与西欧和日本传统的村落具有类似之处。只不过由于这一切并不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意结果,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
农民的种种抵触行为也从客观上宣告,不论政府宣传的社会事实多么具有正当性、道义性和符合农民长远的发展需求(事实上,有的政策恰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前提),农民及其村落自有其生存的理念和逻辑。国家虽然全面嵌入乡村,但并没有必然地侵蚀和终结革命前的社会关系和行为习惯。相反,由于限制农民流动,国家对市场的控制,村落更呈现出自给自足的景象,农民在应付各种生活事件时,所依赖的资源仍然是血亲、姻亲以及邻里。简言之,村落仍是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共同体,但具有半共同体性质。在面临大传统全面进入的同时,仍然顽强地保留了自身的小传统。
1949-1978 年这一阶段市场与农村的关系是:随着计划经济的确立,“乡村市场被纳入严格的计划经济轨道,……市场对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多半应归结为政府的计划和政策调节。公开的自由市场和隐蔽的黑市交易……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由于市场处于缺位状态,市场调节农民经济行为的功能已经大大减弱。农产品乃至劳动力并被整个计划体系严格控制,政治已经俘获了市场,市场对村落的影响降到最低。乡村市场已经蜕变为单纯的社会交往场所。如此,施坚雅意义上的基层市场共同体不复存在。
改革以降的村落:国家权力收缩与市场化席卷
1978 年之后,乡村逐步去集体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改革,标志农村政经开始分离,农户开始掌握农业生产的决定权。生产队分掉了土地和积累了数十年的集体资产,放弃了限制农民自由的清规戒律。随后,原先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行政体系被新的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所取代。国家出台村民自治法,从法律上明确了乡镇是国家的基层政权,行政村是自治组织,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虽然从实践层面看,村委会仍然受政府行政权力掣肘,学者们对于乡村干部 “当家人”与 “代理人”、“守夜人”与 “撞钟者”的功能定位和角色执行一直争论不已,但并不影响人们对国家在村落一级权力开始收缩的共识。村落的自主性得到一定恢复,政社逐渐分离。
改革后,一个重要的结构变化在于引入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转型,实现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跨越,由此城市化、市场化力量嵌入农村。一方面,随着城市地理空间的不断扩张,很多城郊的村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开始城市化,工商业发展迅速,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型社会,但在身份上这些村落并未完全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具体而言,一部分村落走向了终结,普遍实行了村改居,建立了社区居委会,以村落集体经济组织的终结为重要标志。另一部分则仍延续村治模式,村集体经济在村落公共服务、村民福利、村干部待遇等方面仍然承担重要的责任。另一方面,大部分远离城市工业中心的村落,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造成很多村落(尤其是中西部)的空心化(亦称过疏化),村落成为无主体熟人社会。同时,由于农村逐步走向开放,功利主义等各种价值观不断冲击村落原有的价值基础,破坏计划经济时期村落顽强保存的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人伦价值观,农民走在个体化的道路上,村落共同体进一步弱化。
进入新世纪,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等多重力量推动的农民集中居住运动给村落共同体带来新的挑战。一是更多的城郊型村落走向终结,实现去农业化和城镇化;二是越来越多的的自然村在空间上实现了重构,实践中统称为农民集中居住。农民集中居住是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趋势。企业、居民的空间集中会带来经济利益或成本节约,聚集或集中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客观上要求集中,它“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
由于将农民集中居住视为农民城镇化、市民化的重要实践,这一轮实践对村落共同体的解构可能将更为彻底。传统中国数千年来以自然村为基础形成的村落生态格局将彻底瓦解。首先,它将彻底瓦解以自然村为基础,以血缘和地缘为底色,历经数载形成的村落记忆。村落记忆是不断形塑延续村落共同体至关重要的文化载体,村落成员以此形成“我们感”。而一旦集中居住,各个自然村落被打破,这些记忆将逐渐遗忘在历史的天空。其次,它还将瓦解传统村落以血缘、地缘构建的熟人社会网络,采取的城市化居住模式阻碍人们的社会交往,难以形成亲密的关系。此外,还可能瓦解不同村落历经数载积淀的风俗文化和社会规范。比如对土地庙的宗教信仰,自然村内在红白喜事方面的人情往来等都可能因为农民集中居住而消失。这些文化和规范历来都是建构村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相比于之前的国家、市场对农村的渗透,农民集中居住将更为彻底地将村落推向城市化的社区生活形态。当前,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集中居住对村落共同体的瓦解作用。
简要归纳这一阶段“国家—市场—村落”三者的互动关系,我们发现,国家有限退出村落具体而微的运作,但国家对村落的权威一直保持。在国家权威的支持下,市场以前所未有的态势改造着村落。在这场变革中村落自身的态度似乎并未完全表达,掩盖其中。但从农民的心态看,对城市的向往,追求更好的生活,实现现代转型,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诉求。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在农民的配合下,国家、市场、村落三者暂时达成了一种行动默契。这种默契推动着农民集中居住实践,虽然这三者背后的动机并不一致。国家(特别是地方政府)虽然有借此增加地方财政之考量,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才是其政治性的目标。市场则希望借此将农村人口、土地等要素实现商品化,纳入到市场化生产体系中去,实现资本增值。农民则希望改善生活质量,实现市民化。也正是三者暂时达成了行动默契,农民对村落共同体的担忧似乎并不明显,其更关心的是在此过程中以土地为核心的各项利益的保护。
村落共同体的未来:终结还是重构?
在中国村落的漫长变迁史中,国家和市场是影响村落命运的主要外在力量。在“国家—村落”关系的演变中,行政组织与自治组织的消长构成了中国基层组织变迁的主旋律。至少从秦朝乡亭制度开始,官治与民治在农村基层社区就已并存。从总的趋势看,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基层社区中,农村自治性组织不断发展,其在基层社会中所担负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而行政组织从井田制以至乡亭制时期的多功能逐步地演变为单一功能的组织,明代的粮长和里甲制度就纯粹是为赋役而设。官民之间互动关系的均衡则依赖集财力、权力与地位于一身的士绅。自清末开始,中国进入现代转型的历史轨道,国家权力逐渐深入村落。尤其是 1949 年后,在总体性社会下,村落自主性被压制到历史最低点。此后,这种国家全面介入的村落组织方式爆发种种弊病,改革后全面放弃,国家权力开始有限撤出村落。
至此,近百年的国家权力不断深入村落的“国家全能主义”大变革,实践证明不可取。“国家—村落”重新回归官治与民治并存的传统治理格局。这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国家—村落”的关系中,两者是由个体建构的不同层级的社会实体,各个主体应该恰当地扮演角色,方能促使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当前,在现代化大背景下,国家承担了村落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教育等各方面的公共服务责任,甚至大多数的村干部的福利待遇也纳入到国家财政体系。村落对国家的依赖可以说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但这并不是说,国家有必要借此强化对村落的权力控制,相反更要给予村落自主空间,让村落自主地决定其社会事务。
1978 年之前,“市场—村落”两者关系尚处均衡,计划经济时期甚至一度不见市场。改革后,市场对村落的影响逐渐增大。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带动下,大量农村劳动力和土地商品化了,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市场价值观开始影响农村。村落共同体的命运正是在市场面前变得不可捉摸。有人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本性,“土地必须从农民手中剥离;农民必须作为自由劳动力个体从农户和村落共同体中分离,至多允许农户与村落共同体分解成经济合作体,并作为市场里弱势的一员。因此,如果社会保护、国家保护方面没有比资本更强大的力量和干预,市场力量断然不会放弃对农村社会特别是村落共同体的瓦解”。市场全能主义者进一步认为,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能够实现各种交换,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基层的村落共同体已经不再需要,甚至于国家这个大共同体只需要做好公共服务,担当好裁判员,而无需过多干预市场。然而,将一切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并不符合人的多样化需求,个体生活不能离开地域性的共同体。一方面,在地域性共同体中,个体才能真正获得此在,体验归属感;另一方面,个人的生活仍离不开小地域范围内的社会交换,纯粹的市场交换并不能够完全满足个人所需,一些日常生活中的事务仍然需要通过社区内的社会网络予以协助解决。
通过对“国家—村落”、“市场—村落”关系演变的分析,我们发现,村落一直处于社会变迁的序列之中,在与国家、市场等外在系统的互构过程中,其作为共同体的自主性时强时弱,但一直存在,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成长和重塑。在前现代化时期,国家、市场对村落的干预嵌入比较少,村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保持了自主性的一面,以此成为生产生活共同体。经过现代化的洗礼,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系统自上而下的联系不断紧密,由此导致村落自主性不断萎缩,但这并未意味着村落自主性的丧失。村落一直是社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自主结构,面对国家是如此,面对市场亦是如此。国家、市场、村落三者之间的价值诉求并不一致,系统结构的设置应该是让三者形成互构均衡的局面,彼此各守其位,各尽所能,任何一方都不能代替对方。虽然在现代社会,民族国家作为大共同体对个人的影响日趋超过地域性的小共同体,但村落作为地域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仍然不可或缺,它可以帮助人们构建本体性安全、实现社会交换满足社会生活需求、促进人们合作应对各种风险。这一点可从百年来的村落变迁史中得到佐证,在面临各种外来势力的压迫下,村落发挥了其应有的保护村民的功能。在村民积极支持行动之下,村落顽强地保持了其作为共同体的自主性一面。
以此观照,在现代民族国家的体制下,在全球化市场力量的裹挟下,虽然村落不断地被吸附到更广泛的国家政权体系和市场体系中去,村落看似成为了更庞大组织体系的细胞,但村落自主性并不会消解。作为共同体意义的村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应该是重构,而不是终结。正如一些学者对台湾村落的研究表明,在工业化、都市化与全球化冲击下的村落,实际上可能已在形成另一种不同的社会型态,而不再是个有关村落兴衰的问题。未来在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新一轮发展浪潮下,中国村落的生产经营无疑将走向经营主体和经营内容的多元化,传统村落所肩负的生产互助功能将由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一些村落甚至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村落一样走向“去农业化”。
由此,从理想类型的视角看,中国村落的现代转型的两极应是从传统封闭自律的生产生活共同体走向现代开放自为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现实形态看,大部分村落应是处于这两极之间。在重构的过程中,为规避市场对村落的僭越,国家理应承担保护村落共同体的责任。与此同时,我们更强调作为村落成员农民的主动性。从本质上说,村落共同体是终结,还是重构,归根结底是出于农民的自主选择。如果村落共同体在满足农民的需求方面仍然不可或缺,农民理应有动机去付诸行动,抗拒市场,一如在近百年“国家—村落”博弈过程中,农民的抗拒一样。这是村落共同体得以重构转型的源动力,否则,单纯的国家保护不足以,也没必要。只是,在当前的村落变迁中,尤其是农民集中居住带来的巨大变革中,农民似乎尚未意识到这一点,其所意识到的只限于保护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利益。因此,村落共同体真正的未来,还需要农民的具体实践加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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